vocs废气处理需要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。
在现场验证过程中,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控制普遍存在问题。部分企业生产车间采用排气扇、排气扇、窗户等方式进行车间通风,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。挥发性有机物材料的临时储存、混合、搅拌、涂层等环节是无组织排放控制的薄弱环节。此外,自动化生产设备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往往容易被忽视。对于已实施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环节,部分排气罩设计不符合标准,收集端口与污染生产节点距离过大,收集效果差。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5月发布了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,该标准于2019年7月1日实施。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业一政策整改工作发现,企业整改前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标准要求,对未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一企业一政策综合整改的中小企业,标准政策可能不清楚,标准实施不足。
污染控制设施不符合控制要求。
研究发现,一些重点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不符合设计规范,导致处理设施不符合废气处理要求。部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处理技术选择不合适,如UV光解、低温等离子体等低效处理技术处理有机废气,或采用喷水技术处理非水溶性挥发性有机物;部分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小,导致处理风速过快,停留时间过短,不能满足处理效率要求;部分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收集管道布局不合理,废气旁路;部分企业处理处理,原处理设施简单改造,如拆除原光氧化设备箱内部件,将活性炭填满原箱,造成管道堵塞,严重影响废气输送;部分处理设施维护不足,旧损坏,漏气严重。
废气监测质量差。
VOCs监测结果是一企一策综合整改验收的重要依据。部分企业未掌握有机废气监测点,导致监测质量低,数据代表性差。监测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:
(1)进行VOCs监测时,工况不稳定或未达到设计工况的75%以上;(2)监测过程中故意少用或不使用VOCs原辅料,导致进气VOCs浓度低,与理论VOCs产生量差异较大;
(2)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前的废气流量与处理后的废气流量相差较大,可能存在风阻过大(处理前的风量远大于处理后的风量)或废气旁路、设施漏气(处理前的风量远小于处理后的风量);
(3)未设置废气采样口或废气采样口设置不规范,导致监测数据失真;
(4)监测数据不合逻辑(如处理后废气浓度大于处理前废气浓度)。
VOCs产排会计不规范。
物料衡算法、系数法和实测法一般可用于VOCs的生产和排量。在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实践中,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根据自身工艺特点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。家具企业通常使用物料衡算法,化工企业通常使用系数法。
在VOCs生产排量会计过程中,部分企业容易出现会计遗漏、系数选择错误、计算方法选择错误等问题,导致数据会计结果偏差较大,严重导致有机废气处理技术方案和处理设施选择偏差较大。方案评审统计显示,约60%的企业存在VOCs减排会计错误。